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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现在正值风干物燥、火灾多发之际,消防应该得到足够重视,而消防通道即是“生命通道”,特别是在居民小区、办公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多时候,小区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意外的时候,它能保证专用车辆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附近,并开展相关的抢险救援行动。但在现实生活中,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经常发生。特别是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情形,无论是新建小区还是老小区,都非常普遍,当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严重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报纸、电视均有很多类似的新闻。据统计,我国社区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40%左右,社区的安全关系到了千家万户的安危。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建立社区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为此建议: 1、公安消防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加大对小区、写字楼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尽快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占用消防通道大检查。 2、公安消防部门进社区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在消防通道处,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语。 3、对属于市政道路的,道路两侧乱停车而导致消防通道堵塞的,由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第28条给予从重处罚,不再按照《道路交通法》给予处罚。 4、对属于小区内道路的,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消防主体责任,规范停车位的设置,疏导业主有序停车。 对于限期无法达到消防要求的,按照《消防法》第28条给予物业公司从重处罚。 5、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在建设小区前,规划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停车位;小区建成后,消防部门定期抽查消防落实情况。既要让老百姓有地方停车,又不能堵塞消防通道。
答复信息
答复意见:
(2016/12/20)尊敬的市民: 首先感谢您对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对本次活动的支持! 您在青岛政务网《市民意见建议征集专栏》所提的建议进一步规范车辆泊车管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贵社提出的整治小区及周边消防车通道的建议,我们经认真研究后,做出如下回复: 一、关于“公安消防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加大对小区、写字楼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力度,尽快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的占用消防通道大检查”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着重指导派出所加强对小区消防车通道的检查和治理。 二、关于“公安消防部门进社区进行消防宣传,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在消防通道处,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语”的意见。 我们将配合派出所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提高居民消防意识。指导派出所督促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划分、标注消防通道,设置提示标语。 三、关于“对属于市政道路的,道路两侧乱停车而导致消防通道堵塞的,由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第28条给予从重处罚,不再按照《道路交通法》给予处罚”的意见。 消防车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对于单位内部堵塞消防车道的行为,可由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进行处理。市政道路也兼容应急通道的功能,而应急通道的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对于影响消防车通行,经警告仍未执行的车辆,可由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其他情况应由交警等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四、关于“对属于小区内道路的,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消防主体责任,规范停车位的设置,疏导业主有序停车。对于限期无法达到消防要求的,按照《消防法》第28条给予物业公司从重处罚”的意见。 近期,我们将联合派出所组织召开一次全市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督促物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小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对小区存在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隐患将由辖区派出所依法下达法律文书,对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进行处罚。 五、关于“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在建设小区前,规划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停车位;小区建成后,消防部门定期抽查消防落实情况。既要让老百姓有地方停车,又不能堵塞消防通道”的意见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派出所落实对小区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同时,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小区,将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在小区周边标注临时停车位的形式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对于新建小区,将建议有关部门通过设置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的形式保证车位足。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青岛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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