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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对《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征集时间: 2020-12-03 至 2021-01-15
主题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将《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通过青岛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15日前,反馈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00;电子邮箱:zfxxgkb@qd.shandong.cn)。

  附件:《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 日

  附件

青岛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构建涵盖行政决策前中后全链条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推动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市行政决策制定、审议、实施等环节并提出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便利的原则,尊重民意、汇集民智。

  第四条  公众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党和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决策事项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一)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政务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有关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制定有关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重要民生实事的政策措施;

  (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办法。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公众参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条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增强公众参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对于公众提交的意见,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公布公众意见,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除下列情形外,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可以公开:

  (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内容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

  (三)公众明确表示不公开的;

  (四)内容与行政决策活动无关的;

  (五)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八条 根据行政决策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拟订前和草案形成后,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决策可能影响的公众范围,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决策承办单位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众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公众代表座谈会、协商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的公众代表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10人;

  (二)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3日前,向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座谈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

  (三)整理公众代表意见并存档。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本市行政决策听证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企业、行业、社会团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根据公众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对于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且符合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应视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七条 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众代表的人选推荐、现场解疑释惑以及当场未能答复意见建议的跟踪回复等工作。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人数应在5人以上。

  第十八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向邀请。由决策承办单位在关心城市发展、关注公共事务、积极参与政府工作、了解行业有关情况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中邀请。

  (二)公开邀请。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公开征集报名。

  安排公众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1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十九条 公众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公众代表应认真审议相关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并对会议相关涉密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审议或传达符合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政策措施时,鼓励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于采取直播方式公开的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公开预告会议时间、议题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邀请公众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直播公开等事宜,参照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应邀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完善政策措施时予以充分考虑,应在政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应邀列席公众代表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章 政策执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工作,向公众介绍、宣传行政决策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措施等情况,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要坚持线上线下联动,做好政策多渠道发布,要突出市场主体和市民需求导向,做好惠企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稳定市场预期、方便市民办事。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要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着力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

  第二十五条  着力提升政民互动的实效性,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在线问政、政府开放日等活动,了解征集公众对政策措施执行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促进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承办单位或负责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围绕决策的执行过程、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决策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承担,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众意见。

  公众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决策后评估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认真分析政策措施执行效果的公众评价意见,根据评价意见修订政策措施,细化政策措施执行的标准和细则,并将评价和修订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办公系统应加强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行政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可以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扬。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参加公众代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活动,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受邀参加公众参与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行政机关出具公众参与有关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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